法官说法‖他俩因欠债不还钱最终被判了刑……
法官说法
裁判要旨
“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”
欠债还钱符合每个人的朴素认知,
也深深契合古老的自然法理念,
它镌刻在人们内心深处,
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。
在此语境下,
欠债不还不仅违法,
而且将被认为是挑战公民道德底线、
破坏公民生活秩序的一种可耻行为。
本案中被告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,
通过更换手机号码、
伪造身份信息,
甚至强占房屋
拒不迁出等行为来逃避执行,
这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情形,
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,
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。
简要案情
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[2019]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、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。
公诉机关指控↓↓↓
2015年3月3日 |
李某某因借款纠纷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。
2015年6月25日 |
冉某某因借款纠纷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。
2015年7月9日 |
杨某某因借款纠纷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。
2015年7月9日 |
张某某因借款纠纷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人刘某某、黄某某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。
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,被告人刘某某、黄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。二人在丰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,长期在外打工,被告人刘某某还更换电话号码,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等,逃避执行。
后丰都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、黄某某将登记在黄某某名下的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307号XX单元XX的房屋交由法院处理,但刘某某、黄某某拒不配合,黄某某的父母及刘某某、黄某某的未成年子女在该房屋内居住不迁出,导致丰都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。
被告人刘某某、黄某某到案后分别与李某某、张某某、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分别支付李某某9万元、张某某15万元、杨某某9.2万元。被告人刘某某与冉某某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,由双方自行解决,冉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。
后被告人刘某某被丰都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被告人黄某某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五个月。
法官寄语
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,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,既是人民群众的期望,也是人民法院的奋斗目标及其存在的价值体现。近年来,“执行难”一词是人们对大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的形象描述,甚至有人把这种法律文书叫做“法律白条”。
毋庸置疑,全国的执行案件数量直线上升,然而执行到位的案件少,从而导致未执行到位的积案越来越多,这一现象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,人民反响强烈。虽然各级人民法院加大了执行力度,加强了执行案件的人员和装备的配置,也因地制宜采取了各式各样的有效措施,但形势仍不容乐观。
例如本案中,被告人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方式逃避执行,这无疑加大了执行兑现的难度,从大的方面讲,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,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;从小的方面讲,使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。通过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,从刑事角度督促被告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,从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。
文:安桂宏
案件承办人:王春燕
策划:陈闻宇 黄文艺
审核:王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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